民国时期,柳州有兼管航道事务的部门及一些地方性临时组成的
治江委员会组织。柳州的水运组织主要为民间水上运输船舶、运输点
或运输社等。解放后,随着水上运输的发展,柳州市负责水上交通安
全管理、航道整治、航标设置管理等事务的航务管理机构日趋完善,
拥有多种大吨位、大功率船舶的国营运输业,形成了以国营运输为主,
集体运输、个体运输为辅的格局。
航政管理机构民国16 年(1927 年)2 月1 日,广西省航政局在柳
州设立航政分局。23 年,广西省政府在柳州设立民船牌照征收处。36
年3 月,广西省船舶管理处撤销后,柳州船舶管理分处的业务移交县政
府办理。1952 年12 月,广西省交通厅内河航运管理局在柳州设办事处
,内设航管股,有职工8 人,负责办理船舶的签证和木帆船检丈。1954
年12 月,珠江航运管理局在柳州航运分局内设航监科,有职工7 人。1
956 年,柳州航运分局改为柳州港务局,原航监科改为航监股,编制5
人,主办海事调查2 人,船员管理、港口监督、木帆船检丈各1 人。19
57 年5 月,珠江航运管理局撤销,柳州的航监工作归广西省航运厅领导
。1958 年下半年,广西省航运厅撤销,柳州航运管理机构的航监(航
政)管理部门下放柳州市。1 % 1 年9 月,广西航运管理局恢复成立,
柳州航监(航政)部门随同航运企业收回自治区直属管理,并在柳州航
运分局内设立航监科。1962 年5月12 日,柳州港航区归属梧州航运分
局管辖,撤销柳州航运分局,原柳州航监业务同时划归梧州航运分局。
12月,港航监督机构从梧州航运分局中分离出来,挂靠柳州航道工程区
,直属自治区交通厅航道处领导,对内称航监股,对外称柳州港航监督
所。1971 年12 月1 日,梧州航运分局不再管辖柳州航区,恢复柳州航
运分局,柳州港航监督所复归柳州航运分局,在分局内设航监科,对外
称柳州港航监督。1976 年,柳州航监划归柳州航道工区主管,同时易
名为柳州港航监督科,对外称港航监督所。
1979 年2 月,柳州航监机构从柳州航运分局划出,成立柳州港航监
督所,成为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受自治区交通
厅监理处领导。1984 年10 月16 日易名柳州航政所,辖来宾、武宣、
象州、河池、柳城、融水、融安、三江8 个航政站。1992 年2 月14 日,
易名为柳州港航监督处。同年,经国务院批准,在柳州港航监督处基础
上增设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务监督,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柳州港务监督,实
行“航监”、“港监”、“船监”等三块牌子、一套人员的管理体制。
柳州港航监督处驻滨江西路。柳州港航监督处是国家设在柳州代表政府
对柳州航区一切水域的船舶、排筏、设施及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的管理机关。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制
定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有关各方遵照执行;负责组织联检工作的具体
实施;对柳州航区各船籍港的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船舶国籍证书和
登记证书;办理船舶进出柳州口岸的签证;监督船舶的人员配备,对船
员进行培训考试,签发船员适任证书和其他专业训练合格证;监督检查
船舶的技术状况、航行情况和装载情况;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维护桥坝
水域安全,对重要水域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水上安全需要,确定、调整
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管理沉船物的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体;审批
水上、水下工程施工和大型设施水上拖带;审批划定水上禁航区域,统
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对使用港区岸线进行安全审核;监督航道
水深和助航标志的状况;负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申报的审批工作;在船
舶设施发生事故和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采取必要的强
制性处理措施;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对违反内河交
通安全和有关法规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费费率
,统一征收港务费、航道养护费、船舶检验和航务建设基金费。柳州港
航监督处所辖航区上至三江县与贵州省交界的从江石碑,下至桂平县境
内的碧廖滩,以及红水河流经的J 听城县红渡往下至石龙三江口,共有
都柳江(又称榕江)、融江、柳江、黔江、红水河等5 条主要营运水路
,全长1779 公里。营运航线下至广东江门、石岐和香港、澳门。1992
年8 月始征收航道建设基金费。
1992 年末,柳州港航监督处有职工100 人,职能科室8 个,设有
三江、融安、融水、柳城、鸡喇、象州、武宣、来宾8 个港航监督所;
全航区拥有各类船舶1914 艘、6 . 8 万吨位、3 . 8 万千瓦;对船舶进
行安全检查2621 艘次,检验船舶1600 多艘次,签证进出口船舶2 . 78
万艘次,危险品监装1 巧艘。全航区无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征收航道养
护费241 . 47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