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1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港口事业作为基础性、服务性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以促进港口发展;二是规定了港口岸线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三是规定了港口岸线使用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工建设、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港口设施;四是规定了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港口安全评价;五是明确规定了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条例》的实施,对促进广西港口事业发展将起重要作用。目前,柳州市港航管理处正为即将实施的《条例》做好宣传准备工作。